工程变更与索赔发生的原因
时间:2023-11-29 15:51:38 栏目:教育资讯工程变更与索赔发生的原因有很多,从设计立项开始,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地方,都可能会有工程变更。目前大致可从设计方、业主、承包方、监理方四个方面来进行分类。
1、 设计方原因
(1)设计周期不足。由于现阶段国家对公路建设的投资规模不断加大,建设速度不断加快,高速公路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设计周期明显不足。其结果是欲速则不达,反而导致后期设计变更增多,投资增加,工期延长,随之而来的索赔也不断。
(2)设计精度不够。一些项目设计对沿线地质情况、水文、道路及构筑物分布情况调查不详细,造成工程缺项、漏项、工程量不准,在实施中就出现大量的变更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甚至突破概算。
(3)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粗糙。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合同商务条款不规范,有缺项、漏项,致使编制造价不足,需要在施工中调整,这也是留下变更、索赔的隐患。
2、业主方的原因
(1)建设单位为了追求工程质量等原因。现阶段的公路工程项目,实行了项目业主负责制尤其是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业主单方面追求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增加质量保证措施,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修改,以提高质量“保证度”,从而造成变更。
(2)现行的工程变更实施细则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或建设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如对变更项目及变更费用的确定方法规定不详细、不具体,强制性欠缺,或对部分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只批方案,未批增减投资多少和资金来源,或存在着重大设计变更不按程序上报,先实施后报批的现象。
(3)合同执行不严密,缺乏有力监督。如合同签发前或实施中,未按合同规定时间解决征地移民,提供三通一平问题;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供电、供水,合格的主材或大型施工机械未到位;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图纸等。
(4)更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工序或者设计改线,或要求压缩工期,提前工程项目的完工时间。
3、承包方的原因
(1)由于承包人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失误引起的工程变更。如承包人变更投标时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已批准的施工方案;或未按合同的技术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
(2)因承包人的责任,未按期完工。如承包人无法按合同工期完工,工程竣工期拖后,或者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条款,终止全部或部分施工合同项目,强制分割给其他承包人完成,或相关项目承包人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本工程承包人提出补救措施的变更。
(3)承包人以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某些承包商在投标时故意压低投标价,获得工程,在施工中随意变更,虚增工程量,通过恶意索赔赚取利润。
4、监理方的原因
(1)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优化设计或优化工期所引起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针对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合同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对原设计进行完善或局部小修改。
(2)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变更申请未认真审核,随意签署意见引起的工程变更。
(3)监理工程师工作上的失误和协调能力欠缺所引起的工程变更。如对施工图审查不严,将有错漏的图纸签发给承包方造成的变更、索赔;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质量和技术标准严格把关而引起的经济损失;现场协调不当,工程施工中处理问题不及时,引起索赔等。
工程发生变更的原因有哪些
1.选择合适的施工方案任何施工方案都不能保证没有变更和索赔。每一个施工方案,无论它是传统的还是新创的,都有自身独特的优点和局限。
当采用新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时,工程变更与索赔的风险会大大增加,所以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的施工方案。(实际实施中出现成本耗用量大于施工方案中的目标时,及时找出变更索赔的证据和依据要求建设单位索赔)2.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预防争议的出现当考虑到风险和不确定性事件可能发生时,建设单位往往将风险转移合同条款强加给项目部,而其中某些风险不应该由项目部承担。一旦风险发生,项目部最基本的手段是根据合同条件提出索赔。
3.找有能力、有技术、懂规范和法规并有说服力的管理人员参与解决工程索赔出现争议并不可怕,只要能妥善地进行处理,合同双方仍可愉快地合作。
防止争议的技巧包括合作和激励两方面。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在争议还不重要或还不大的时候就及时、公平、低廉地解决它。成功的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从工程开工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并且直到最后合同结束为止,它对缩短工期和降低最终工程成本是非常有益的。
在施工前就了解风险转移条款,并依据情况协商合同外的补偿。
4.工程变更的种类工程变更是项目部遇到的主要索赔之一。变更非常重要,项目部经常利用这一条件来增加弥补费用,这也往往引起工程争议。
因此,项目部必须充分理解典型变更的内容及其范围。
(1)正规变更建设单位颁发了"变更指令","指令"在某种程度上修改了合同条款、计划、或规划。"变更指令"必须经建设单位签署,否则会成为无效"指令",导致索赔时得不到补偿。
(2)建设性变更这种变更或者遵照建设单位的口头或暗示指令,或者是起因于建设单位应负责的问题而进行的合同外工程的施工。1)增加工程以外的工作量;
2、)非工程内容以外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支出。
5.工程变更的处理如果建设单位发出正规的变更指令,索赔时较易处理,当建设单位通过口头或暗示方式下达变更指令时,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书面信函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口头或暗示指令予以确认。当由于工程变更导致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时,应及时提出索赔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计算工期延长或费用增加的数量,保证承包商在各个环节上符合合同要求。
这样,一旦出现合同争议,在进行争议评审或仲裁时,项目部可以处于有利地位,可以得到应得的补偿。而主体变更将赋于承包商取消合同而不受惩罚的权力。
6.变更的索赔(1)索赔资料的收集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索赔是由建设项目中的各种事件引起的,为了增加索赔成功的机会,索赔者必须有足够的证据,相应的文件,确定额外的费用和工期的数量和原因。因此,必须以事件和文件为依据,辨别、记录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件对工期施工费用的影响。
很多事件能够引起工期和费用的增加,其中有些是可索赔的,但必须证明事件的存在及引起事件的原因。成功的索赔者必须以事件和文件为依据、记录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影响工期费用的事件,并以记录为依据来跟踪索赔的影响费用。为了了解并记录索赔事件(包括给建设单位的通知),有经验的项目部往往跟踪索赔事件的履行时间和费用,项目部通过及时通知和处理的文件来保护他索赔的权利。
(2)按索赔程序进行索赔合同中规定了提出索赔的程序及时间要求,项目部一定要及时地提交有关报告,如果承包商没有按合同要求及时出示书面索赔通知,可能会导致失败。
因此,项目部必须意识到及时准确的通知和合理的文件证明对索赔成功的重要性。它可能成功地阻止建设单位拒绝索赔,最终解决索赔问题。为了成功,工程变更的索赔必须在工程建设之前开始进行管理,直到最后一个合同的终止为止,成功的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部都要重视它,并做好准备工作。
没有工程变更和索赔的工程是没有的,如果工程变更和索赔得到及时解决,对建设各方和建设项目本身都是非常有益的。
7.工程索赔的依据(1)工地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信件,都必须全部保存妥当,直到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所有索赔项目获得解决为止。
(2)各种施工进度表,包括建设单位代表和分包单位编制的进度表。
(3)施工备忘录(施工日记),在施工中发生影响工期和索赔有关的事项,都要及时做好记录。按年月日顺序号存档,以便查找。
(4)做好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代表的口头指示记录,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单位予以承认。将他们的书面指示按年月日顺序编号存档。
(5)工程照片需有专人管理,照片都应标明拍摄的日期,最好购买带有日期的相机。将照片按工程进度整理编排。
(6)收集记录每天的气象报告和实际气候情况。
(7)整理保存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资购买单据,按年月日编号归档。(8)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人工分配表、材料购买清单、支出记账凭据、收工程款票据、帐目、财务信件。(9)所有的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记帐凭证等需归类保存入档。
什么是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工期索赔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是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时间。
工程中,索赔与变更的区别?
工程变更与索赔的区别:索赔是指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业主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变更引起的费用增加,也属于索赔范畴。
工程变更是前提,二索赔是结果。但工程变更不一定有产生索赔索赔分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工程变更不一定都产生索赔,索赔也不一定因为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在fidic条款中,这个区别是很明显的。工程变更一般就是指设计变更,在fidic条款中工程变更还包括工程师变更,也即监理也有一定的变更权。总之,属于甲方方面的工程性状的变更,都可以称为工程变更。工程性状既然变更了,相关的施工费用自然也随之变更,施工单位据此提出相关的费用要求,这个应该是工程的正常价款结算,不能算索赔的工程索赔的性质是由于甲方或其他原因,造成了施工单位的损失。出于合同责任以及道义的要求,施工方向甲方提出相关损失补偿,这个才是索赔比如:某楼,施工单位已经部分完成了某层模板工程,甲方发来设计变更,要求将无梁板改成有梁板。
则无梁板变成有梁板的增加工程费用,就是正常的工程价款结算,属于工程变更范畴。但是,已经完成的模板工程需要拆除改造,这个在工程施工费用是没有的,这块儿就是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向甲方提出了相关费用要求,这个,才是工程索赔。
索赔一个很大的特征是,索赔费用基本不含在工程施工费用中,同时索赔基本都是发生在事后,很少有事前索赔的说法。简单理解的话,就是由于甲方在工程行为中,给施工单位造成了超越了工程施工费用外的费用损失,甲方负有费用补偿的合同义务。前提当然是施工单位提出相关的费用要求,即:工程索赔显然,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和增加施工单位工作量,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有时两者是交织在一起。
但这正是我们这些造价人员必须区分清楚,并最终予以价款结算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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