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工程变更案例分析二
时间:2023-11-29 15:51:29 栏目:教育资讯解放思想,寻找依据突破合同,变更设计减亏增效。下面是醉学网带来的关于施工单位工程变更案例分析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项目概况
广西那坡县上盖水电站扩建工程,新增装机容量19500kw;主要工程量为长4752m的引水隧洞,合同额3335万元, 2006年12月28日开工。
二、特点及背景
隧洞内围岩软弱、破碎并伴有大量岩隙水涌出,开挖断面小,单面掘进长度大,单个循环作业时间长。通过项目部调查研究,本项目施工图设计漏洞多。合同条款苛刻,原合同条款约定,在合同实施期间材料、人工不因任何因素而进行调整。
三、工作效果
本项目合同额仅为3335万元,但变更索赔效果却非常显著,达到了原合同额的71%,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主要原因为:
第一,项目部重视变更索赔工作,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了管理办法;
第二,主动策划,思想解放,不畏艰难,积极寻找变更索赔依据和理由,尤其是勇于变更原合同条款,并将各种理由转化为变更索赔成果;
第三,将变更索赔工作贯穿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获得了包括方案优化、数量增加、单价调整、材料补差、索赔等全面开花的工作效果,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将风险置于了可控状态。
截止09年7月份已实现变更补差索赔额3523万元,变更补差索赔额占完成施工产值的71.67%。
四、变更主要作法
变更理由一:消除安全隐患、方便当地群众生活。
通过仔细研究施工合同和清单,项目技术人员发现项目隧洞地质围岩条件字扩大断面施工后,施工安全性将大大的提高,并且一旦扩大断面,施工成本将大大降低,同时工程量会随着断面的增大而增加。这是一个多好的机会 啊,可是怎么样才能让业主同意项目部的变更方案呢。 通过项目上积极走访,发现施工场地周围有很多当地群众居住,这就让项目变更人员精神一振,“消除安全隐患、方便当地群众生活。”这条变更理由就提到了业主的办公桌上,而且合同规定,执行原有合同单价,这就形成了本工程的变更亮点:在保持单价不变的前提下,扩大隧洞断面,增加工程量,方便施工,减小成本。
将隧洞断面由27.29m2变更为43.84m2,断面扩大后仍执行原单价,使各项施工成本大大降低,而工程量近成倍增加,增加投资近千万元,为项目创效160余万元。
变更理由二:从共赢的角度出发,在增加业主收入的同时寻求对我方有利的变更项目
工程原设计方案需电站停止发电,这样业主从自身运营角度看就停止了收入,这对于业主来说是一项相当大的损失。项目部变更人员,发现了这一项情况,从业主的角度出发,肯定是希望能在施工中,继续正常运营。
项目部积极组织水电专家召开现场会论证,经过论证,专家一致认为可以在保证正常运营的基础上进行施工。项目组立即将造就准备好的评估报告和增设支洞变更设计建议提交给了业主。业主权衡利弊后,最终同意增设2#施工支洞并延长主洞。此项变更增加了我方的工作断面,增加投资380余万元,为项目创效80万元。
变更理由三:从设计漏洞及施工安全角度出发,寻求变更机会
由于引水隧洞实际地质情况和设计严重不符,项目部积极提出有利于施工安全的变更报告,大量增加钢拱架、超前小导管及网喷砼等临时支护,既消除了安全隐患,又实现了变更创效。隧洞每延米投资由5000元/延米增加到13000元/延米,增加投资2000余万元,创效约300万元。
变更理由四:以非我方原因工期延长为理由,变更合同条款,获得材料及人工补差
虽然原合同条款约定,在合同实施期间材料、人工不因任何因素而进行调整。但项目部积极利用非我方原因工期延长机会,通过努力使业主同意进行补差,在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所建项目中,开了先例。截止09年7月为止,项目累计材料、人工补差减亏438万元。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建筑工程法规:案例分析~~
115×20%=3万
2.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而C单位将他人的勘察报告擅自提供给A单位,并用于合同外项目,这种作法是错误的。
3.若勘察合同继续履行,B单位完成勘察任务。对于因勘察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应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费。
4.D单位应在出现软弱地基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A单位,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或请求A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向A单位代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随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A单位应于28天内答复,或要求D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不作答复,视为默认。
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施工方的窝工、停工,委托方A单位应按施工方D单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此,A单位应承担地基处理所需的20万元,顺延工期20天。
案例分析: 某工程,业主与监理、施工单位分别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
问题一: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符合合同工期要求,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个进度的编制就是编制步骤。问题二:施工前准备工作内容包括施工人员的确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当地建筑材料的调查、采购合同的洽谈、施工机具的选配、临时设施的搭建等等。
事件二在发现一个勘察报告未提及的大型暗浜时第一时间向工程监理和业主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书,请监理和业主到现场查勘并书面答复处理措施,处理完毕及时提交处理费用和处理时间给现场监理确认。求建筑法规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区参与旧城改造建设,投资3亿元,修建一个4星级酒店,2座高档写字楼,6栋宿舍楼,建筑周期为20个月,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乙中标,甲与乙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优良,保证工期,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乙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将6栋宿舍楼分包给施工能力强、施工整体水平高的下属分公司丙与丁,并签订分包协议书。
工程根据总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开工,在实施过程中,乙保质按期完成了酒店与写字楼的施工任务。丙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因其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将工程转交给了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收取10%的管理费,丁为加快进度,将其中一栋单体宿舍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给甲带来了损失,丁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乙为第一被告、丁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试分析:请结合相关建筑法规对以上案例进行分析阐述(300-500字)(1)乙公司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2)丙、丁的再分包行为如何界定?(3)这起责任最终应该有哪些主体承担?为什么?(4)结合此案例谈谈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中的分包制度,需要注意哪些行为规范?答案:(1)不合法。
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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