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工程变更案例分析一
时间:2023-11-29 15:51:34 栏目:教育资讯对预计亏损项目进行技术变更,通过变更实现减亏或盈利,下面是醉学网带来的关于施工单位工程变更案例分析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本案例成功的关键因素主要在于:
一是通过项目部在变更索赔工作方面的主动策划,通过对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及项目现场的认真分析正确选择了突破口;
二是取决于项目部技术部门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灵活的施工方案变更及技术与经济部门的有效结合。
一、项目概况
武汉天兴洲公铁两用长江大桥公路引线工程Ⅲ标段主线长1510米。主要工程数量有桩基础306根、承台75个、墩身75个、箱梁65孔、悬挂梁132个节段。上部结构为预应力砼连续箱梁,下部结构采用钻孔灌注桩,板式花瓶墩,部分采用柱式墩,总投资15214万元。
二、建设背景
项目施工工艺设计多变,施工难度大;工期紧,拆迁难度大,既定的施工计划无法正常进行;资金运转周期长;概算漏项多,包干费用严重不足。项目的这些特点对项目部有效控制施工成本,实现项目盈利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三、主要作法
在这种背景下,项目部组织对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施工现场实际进行了反复审核分析,把突破口集中在技术经济相结合,通过优化变更施工方案实现减亏增效目标。即,通过对工程量清单的经济分析,重点对预计亏损项目进行技术变更,通过变更实现减亏或盈利。
主要作法为
寻找变更理由:深入研究设计图纸、概算资料等,寻找原设计可能存在的缺陷,并以此为突破口寻找变更索赔理由,尤其是对预计亏损项目;
论证变更方案:找到变更理由后,由项目总工组织技术部门研究,提出多套变更方案。由项目变更索赔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比选,通过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结合项目经济效益分析的情况,比选出最佳方案。如尽量增加工程量清单中利润高的工程量,减少或取消利润明显偏低甚至亏损项目的工程量等等。
确定方案:在选择变更方案后,以书面形式向业主提出变更请求,采取多途径、多方式积极与业主和设计单位沟通,提供可以参考的依据,在不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努力的说服业主、设计单位按我方意图进行变更设计。
成果(一)改变移动模架施工起始位置
移动模架图
通过对设计图纸等资料的研究,技术人员发现,设计中的移动模架施工方案存在优化的余地,通过对施工时移动模架起点的改变,可以增快施工进度,减少施工成本。并且可以增补进度措施费。这就寻找到了工程变更的理由。接下来就是怎么让业主同意了。以什么来打动业主,让其同意我方方案,并增加费用呢?
经过变更人员的仔细考虑,根据工程变更的特点,主打工期牌,以缩短工期为由打动业主,业主出于工期考虑,最终同意我方施工方案,并增补了措施费。就此一项就补偿了我方200万元左右。
成果(二)减少或取消利润明显偏低甚至亏损项目的工程量
1.缩短桩基长度。
一般桥梁桩基是一座桥梁项目利润较高的点,但是通过测算,造价人员发现,本工程桩基施工成本高,是个利润亏损点。工程变更小组立即进行技术论证,减少设计桩长,虽然工程总造价降低了,但是施工成本损失减少的更多,实现了减亏。
2.改变墩身箍筋间距,增大钢筋直径。
通过变更设计更改了钢筋设计,减少了箍筋根数,增大了箍筋间距和直径,方便了施工,大大加快了进度,节省了施工成本和管理成本。
3.抬高承台标高,节约深基坑措施费。
通过变更,提高承台标高,不但减少开挖深度,还避免采用钢板桩围堰等费用高昂的临时施工辅助设施,节省成本开支约120万元。
成果(三)推行施工标准化,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1.统一曲线段墩身半径,墩身模板得以周转利用。
设计院子设计过程中,经常会在一座桥梁工程上设计几个型号的墩身,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有很大的影响。工程变更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推行标准化施工,能用一套模板进行施工,绝不增加第二套模板的支出。本项目,就是通过与设计院、业主沟通,以推行标准化为变更理由,通过工期、成本、施工安全,打动业主和设计院,使其同意统一曲线段墩身半径,使原本我方要加工的8套模板,最后只加工了2套,节约成本约50万。
成果(四)在施工重点控制地段,增加安全防护措施
跨线施工时,尤其是悬灌梁施工时,增大安全措施投入,是对企业、业主和社会的负责,一个安全事故可能就会给整个工程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本工程就对悬灌梁0#块施工措施、跨铁路编组站和市政道路施工专门制定和实施了特殊防护方案,确保万无一失的进行跨线施工。当然,这些防护措施,也是一个施工企业变更的利润点,可以在合同外增加工程数量和工程措施费,是一个理想的变更点。本工程这项工作做得更加彻底,积极就特殊防护方案和设计院沟通,使其理解这些方案实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到了防护施工数量进蓝图,并重新进行了单价分析。就此一项变更就净增投资1000多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当然也保证了,施工过程中无一例安全事故出现,得到了业主的一致认可。
成果(五)积极寻找以利于索赔的项目和有关证据
地质勘探是每一项工程招标前,都要重点做的工作,但是并不代表设计院每次勘探的结果都是对的,施工企业要抱着怀疑的态度,在能力范围内需找施工现场地质资料。对于这种由于地质原因提出的变更,业主一般是会很容易通过的,这也是施工单位寻找变更突破的一个重要点。
比如在春笋集团厂区内的24个墩桩基施工的措施费,就是项目部经过多方查询,最终找到了上世纪七十年代武汉市的地图,证明此处原系一湖泊,春笋集团采用建筑垃圾填筑而成。在业主方要求地质勘探单位对这一地质重新勘察后,项目部又马上与地质勘察单位取得了联系,进行了有效沟通,最终新的地勘报告达到了合同约定的变更条件(地质变化超过10%才能索赔)。据此,业主下发了会议纪要,同意按合同条款增补措施费,预计仅此一项就会增补200万元左右。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的案例。本案的事实是清楚的,争议焦点在于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管理责任。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综上,如非因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过错,B单位不承担总承包管理责任,因该责任于B单位同意认可的AC单位有关其义务的条款没有设定。因此,应当裁决如下: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案例分析: 某工程,业主与监理、施工单位分别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
问题一: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符合合同工期要求,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个进度的编制就是编制步骤。问题二:施工前准备工作内容包括施工人员的确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当地建筑材料的调查、采购合同的洽谈、施工机具的选配、临时设施的搭建等等。
事件二在发现一个勘察报告未提及的大型暗浜时第一时间向工程监理和业主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书,请监理和业主到现场查勘并书面答复处理措施,处理完毕及时提交处理费用和处理时间给现场监理确认。求教高手!!!案例分析题
1.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 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
” 2.(1)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效。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
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还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难以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
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仅是形式问题。如果一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依法成立。
4.《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其结论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承包人应从中汲取教训,重视备案合同的严肃性。
在中标合同备案后,如果出现业主强行要求让利并签订新的承包协议的情形下,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以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划清正常的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的界限。如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这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但变更后的协议最好补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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