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工程变更案例分析七
时间:2023-11-29 15:51:18 栏目:教育资讯目标恒定,多方案论证,持之以恒,达到变更目的。下面是醉学网带来的关于施工单位工程变更案例分析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本案例讲述的是,目标恒定,多方案论证,最终取得理想的变更效果。施工方为减少因正式施工图与招标图不一致,增加工程量而导致的亏损,从合同条款、施工技术等多方面想了五种方案,可以说是费尽了心思。经过不断地咨询、想办法,终于得到了解决,不仅填平了小方桩的亏损,还加快了工程进度。如果没有这种持之以恒的精神,是不可能实现这种结果的。
盖板涵
框架涵
顶进框架涵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背景
方案五:改变涵洞的结构类型。 既然一个方桩变更达不到单价变更条件,又是为了完善设计,保证安全。那为啥不来个大变更,使涵洞设计更加完善呢?地基承载力不够,那就采取框架涵结构,整体地基处理,这就不仅达到了合同条款中变更的定义及变更调价的规定,“如果任何变更的工程的性质和总量增加或减少的程度,使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程细目的单价和价格由于上述变更,已变得不恰当或不适宜时,则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与承包商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和价格。”又加强涵洞设计的安全系数,就可能达到变更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目的。 项目部于是从增加工程整体刚度、保证工程质量的角度向设计院提交了变更设计的方案,通过与设计院和业主的沟通,两家单位终于批复了变更方案,带小方桩的8座盖板涵洞全部改为了框架涵。 四、工作效果
将8座盖板涵变更为为框架涵,不仅弥补了小方桩的亏损,也给施工也带来了方便(当地的石料运距远,成材差,业主和监理单位对砌筑工艺要求又特别严格,改成混凝土施工则加快了工程进度)。最终即达到业主、设计
完善设计,保障安全的目标,又实现了施工方的扭亏。双方实现了双赢。
案例分析题
分析要点: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付款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答案:问题1: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只能以书面协议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合同规定为准。施工期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由乙方承担。
案例分析: 某工程,业主与监理、施工单位分别签订了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
问题一:施工单位编制的进度计划符合合同工期要求,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个进度的编制就是编制步骤。问题二:施工前准备工作内容包括施工人员的确定、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当地建筑材料的调查、采购合同的洽谈、施工机具的选配、临时设施的搭建等等。
事件二在发现一个勘察报告未提及的大型暗浜时第一时间向工程监理和业主报告,并提交书面报告书,请监理和业主到现场查勘并书面答复处理措施,处理完毕及时提交处理费用和处理时间给现场监理确认。二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进度案例分析题
背景某施工单位承包一涵洞工程施工并与项目法人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合同总价420万元;(2)工程2008年9月25 日开工,工期12个月;(3)工程预付款按10%计,并在各月工程进度款内平均扣回;(4)保留金按当月工程进度款5%的比例预留。
监理单位指示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提交处理方案。施 工单位提交了开挖清除风化岩和水泥固结灌浆两种处理方案。监理单位确定采用灌浆方案,并及时发出了书面变更通知。事件2 :2008年11月份,施工单位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费用为50万元,水泥固结灌浆工程费用为10万元。事件3 :2009年9月6 日,合同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了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 后,监理单位主持进行了验收。问题:
1.计算工程预付款。
2.计算11月份的工程进度款、保留金预留、预付款扣回和实际付款金额。
3.指出事件1中关于变更处理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4.指出事件3 中的不妥之处并改正。
【答案解析】:
1.工程预付款:420*10%=42 (万元)。
2.11月份:工程进度款为50+ 10=60(万元) ;保留金预留为60*5%=3(万元);预付款扣回为42/ 12=3.5 (万元);实际付款金额为60-3-3.5=53.5(万元) 。
3.不妥之处有:监理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处理方案;监理单位确定处理方案。
正确的做法是: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提交勘察资料;设计单位据此提交设计变更(处理方案);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
4. 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不妥,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主持验收不妥,应是项目法人主持验收。本案例第1问主要考查预付款的拨付问题。由于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按10%计,故预付款为420*10%=42(万元)。
本案例第2 问主要考查工程进度款、工程预付款扣回、保留金预留和实际付款金额的计算方法。由事件2可知,在11月份工程进度款共计为50+ 10=6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保留金 按当月工程进度款5%的比例预留,为60*5%=3(万元)。关于预付款扣回,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预付款在各月工程进度款内平均扣回,每月的扣回金额为42/ 12=3.5(万元),所以实际的付款金额为工程进度款除去保留金预留金额和预付款扣回金额,即60-3-3.5=53.5(万元)。本案例第3 问主要考查方案变更权利问题。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务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本案例第4 问主要考查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基本要求。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 (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求教高手!!!案例分析题
1.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 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
” 2.(1)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效。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
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3.《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37条还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字盖章十分重要。如果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就不能最终确认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协商一致,也难以证明合同的成立有效。
但是,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仅是形式问题。如果一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履行,仅仅是没有签字盖章,就认定合同不成立,则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当事人既然已经履行,合同当然依法成立。
4.《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其结论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承包人应从中汲取教训,重视备案合同的严肃性。
在中标合同备案后,如果出现业主强行要求让利并签订新的承包协议的情形下,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以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划清正常的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的界限。如施工中,由于设计变更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这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但变更后的协议最好补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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