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时间:2023-10-17 21:30:44 栏目:生活资讯【法律依据】
1、《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中国选官制度的演变和特点
原始社会
“选贤任能”的民主制度:人们通过民众大会推选有才能的人和罢免不称职的人
奴隶社会
“世卿世禄”制度:各级官吏都是由国王、诸侯按自己亲属血缘关系的远近相应地把土地、臣民分封给他们,让他们世代相传。
战国时期
军功爵制:一种主要用来奖励军功的爵位制度。
汉代
察举制:为了广泛搜罗、管理人才,汉武帝令郡国每年举荐孝、廉各一人,建立起人才选拔制度。
魏晋南北朝
九品中正制:依据门第高下来品评人才,选拔官吏。
隋唐以来
科举制: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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