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身心发展特点是
时间:2023-10-17 21:29:18 栏目:生活资讯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并与各人民团体、国际组织、新闻媒体以及个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约规定的义务从单纯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转变成为改善所有中国儿童的生活的具体行动方案。《儿童权利公约》于1992年4月1日开始在中国正式生效。
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
(一)不平衡性
1、同一方面的发展在不同时期发展速度不同;(身高)。
2、不同方面的发展在同一时期的发展水平不同( 如视触觉的发展)。
教育启示:抓住“关键期”。
(二)顺序性
身心发展不平衡性的次序不是随机的,而是按某种固定的顺序开展的。(爬-站-走-跑)。
教育启示:教育要循序渐进。
(三)阶段性
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特征和矛盾,面临不同的发展任务(如:埃里克森心理社会发展阶段论)。
教育启示:教育要有针对性。
(四)互补性
①生理——生理之间的互补(失明者——听觉触觉)。
②心理——生理之间的互补(身残志坚)。
教育启示:扬长补短。
(五)个体差异性
个体在发展过程中与不同个体之间存在差异性,群体与群体之间也存在差异性。
教育启示: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扬长补短。
阶段性和不平衡性的区别
一、表现不同
不平衡性具体表现:首先不同儿童同一方面的发展速度和水平不同;其次不同儿童不同方面地发展存在差异;再次不同儿童所具有的不同个性心理倾向上,如:兴趣爱好和性格;另外也表现在男女性别的差异。
阶段性具体表现:个体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表现出身心发展不同的总体特征及主要矛盾,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强调年龄段,什么阶段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现在的“小学化”现象就是违背了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
二、特征不同
不平衡性研究的对象是“个体自身不同阶段”的变化或者是发展速度,也就是说是在同一个个体身体不同发展阶段的变化;而个别差异指的是“个体之间”的身心发展。
而阶段性原则是指教师要遵循教学规律,坚持由远及近,由浅入深,由已知到未知(即按照学生的认识发展顺序)进行教学,并要遵循学生在特定年龄阶段的身体心理发展规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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