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权独立吗
时间:2023-10-17 21:27:15 栏目:生活资讯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通常认为,人们提到的"司法权"多指狭义司法权,即虽包括检察权在内、但却明显偏重于审判权,或仅仅指审判权(即以法院为相应机关。
从立法的角度来讲,中国的司法权本来就是独立的。只不过由于中国独特的国情,目前还独立得不够彻底而已。但是,中国的司法制度毕竟还处于一个发展和完善的阶段,不可能一步到位,也就是说,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权的独立性内涵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我国的司法权独立性原则已经从宪法中确立下来,但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仍然要处理好司法独立和党的领导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
司法权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具有独一无二、毋庸置疑的权威性。当社会发生纠纷和冲突时,法律所包含的公平和正义需要通过司法来实现,如果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能行使司法权,则每个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可能成为自己纠纷中的法官,社会就不会有公正的裁判,也就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司法权的权威性还体现在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改变和违抗。
司法权的终局性也是司法权的权威性的内在要求之一。为维护司法裁判活动的权威,使司法活动具有“定分止争”的功效,司法权的终局性是与司法裁判的目的直接相关联的。法院作为解决利益争端、为个人提供权利救济的权威司法机构,在裁判任何案件时,都必须给出一个最终的裁决方案,并使该方案在法律效力上具备稳定性。只有这样,司法机构才能在社会公众中树立基本的威信,其裁判活动和结论才能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司法权的终局性集中体现为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它要求司法机关在作出生效裁判后,便对相关的当事人有着法定的约束力,非依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得启动对案件的重新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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