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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需要统一规范管理

时间:2023-11-29 15:50:35 栏目:教育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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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在全国各地快速推开,并有加快推广之势。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实施电子招投标,一般是在建筑行业软件公司中挑选技术供应商进行合作,开发电子招投标系统,从而形成了形形色色、标准不一、体系林立的各种电子招投标系统。投标人(建筑企业)为了应对各地不同的电子招投标系统,需要学习配备不同的投标软件、造价软件,增加了成本支出。一些企业对此提出异议。

小编通过考察发现,各地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建设,已出现相当令人忧虑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加以重视和解决,极有可能会影响到电子招投标的实施效果。当前实施电子招投标面临的问题, 从近年来各地实施电子招投标的情况来看,好处不少,但问题也不少。

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需要统一规范管理

第一是源头腐败的问题。

某些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把实施电子招投标作为扩大控制权、管理权和权利寻租的工具。这相当于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增设了一个收费关口,不按我的数据标准,不买我的投标软件、造价软件就投不成标。原先的造价软件、好的算量软件不能使用,投标人在买高价投标软件的同时,要投入巨大的学习成本,企业对此却又无可奈何。从招投标程序公正角度来看,这样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是非常不合适的。

第二是标准林立、地区间差距巨大的问题。

由于电子招投标系统大多由造价软件公司研发,某些招投标主管部门和造价软件公司便有可能在数据格式上设卡,达到谋利的目的。这种情况还造成投标人(建筑企业)在各地投标要配备不同的软件,从而增加了投标人的投标成本。

第三是安全性、公正性、保密性存疑的问题。

电子招投标对数据安全性、公正性、保密性要求相当高。笔者认为,由造价软件主导电子招投标系统十分不合适,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一个实施规范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可以使招标过程公开透明,但缺乏监管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则可使招标过程更加“黑箱”。在国际上,保密性一直都是电子招投标推行的最大阻力。相对于传统的招标方式,系统开发公司、系统管理者有更大的控制能力和腐败的机会,通过技术实现更隐蔽的操控,使招标更缺乏管控。有人认为,电子招投标系统如果实施不善,只是将腐败权力从一批人(如评标专家)转移到另一批入(系统开发商、系统管理者)而已。

实际上,造价软件公司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数据接口封杀其他造价软件、算量软件的情况已在有些实现电子招投标的地区出现。会不会发展到出现保密性问题:投标人收买系统开发商、系统管理者,控制中标结果?实难预料。

第四是条块分割低水平重复建设、信息孤岛林立、数据难以共享的问题。

由于目前电子招投标缺乏统一领导和协商,各自为战,已形成混乱局面。招标过程产生的大量数据,若善加利用,价值巨大;若不能互通共享,对不良投标人无法统一管控,低水平重复建设则造成资源大量浪费。 第五是对建筑业信息化发展产生巨大互面影响的问题。

招投标数据是建筑业信息化的源头、工程数据的产生源头。某些技术水平差、客户价值低的造价软件通过控制电子招投标系统数据入口向下游扩大产品线控制。从造价、算量软件甚至延伸到项目管理系统,造成严重的行政垄断,伤害建筑业信息化的发展。产业升级、提升管理和绿色施工的压力对我国建筑业已越来越大。这二者都需要极其先进的软件系统来支撑,否则,难以实现。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不正常发展势必打击建筑业信息化的发展,对整个建筑产业的伤害都是巨大的。

第六是缺乏法律规章保障和责任体制的问题。

目前,电子招投标配套的法律法规等尚不健全,执行过程又缺少法律依据。整个过程的监管责任分解机制不明确,系统开发商开放公开的数据接口,对系统数据安全性、保密性的法律责任还不够明确。

规范电子招投标的建议

结合实践,笔者就规范电子招投标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统筹协调各地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执行。

电子招投标对施工企业起到了指挥的作用,对建筑施工企业软件升级、信息化建设将产生巨大影响,从而影响到整个行业的进步。政府部门应主动介入、统筹协调,建立全国性的统一数据接口标准,制定配套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强制性推行。

其次,明确电子招投标责任机制和管理框架。

对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安全性、保密性、数据接口公有性进行过程管理,形成责任落实机制,保证其公平、公正运行。

最后,完善电子招投标法律法规。

电子招投标走上健康发展之路需要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到位。应建立信息公开、信息安全、信息共享责任机制。企业和个人信息保护、电子文档储存、电子合同有效性、电子支付、电子签名等需尽快制定可操作条例。

令人可喜的是,目前有关部门已着手制定政策,解决电子招投标面临的问题。《电子招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运行规范》目前已经开始征求意见。相信,随着政策措施的完善,电子招投标一定会走上康庄大道。

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文件怎么做?

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规范、实施与监管问题解析-工保网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是近年来我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发展的一种全新交易与管理形式;是在高效利用信息化技术基础上对于传统招投标交易与管理活动的一次重要变革。针对传统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交易成本较高、交易手续繁琐、交易行为不规范等痛点问题,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将招投标过程与行为由线下转为线上,并通过数字化、信息化技术手段克服传统招投标形式下的物理空间壁垒,实现远程开标评标,极大程度上降低着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手续,有效释放招投标市场活力。

毫无疑问,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是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发展的主要趋势。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力度,推进招投标电子化发展与无纸化办公。尤其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国家倡导不见面招投标交易,全面推行在线投标、开标,积极推广电子评标和远程异地评标,加快运用电子保函形式,大力推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电子化,这都加速着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发展进程。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有着中央大力推动与地方积极响应的良好政策助力,招投标活动由线下向线上的整体迁移发展仍然面临多方面问题。

1.统一性与规范性在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实践应用过程中,“统一性与规范性”是决定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进程与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准。目前,在各地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践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统一性与规范性”问题。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据不完全数据统计,目前全国各地的电子招投标平台多达上万家,不同的电子招投标平台之间存在不同的技术差异与标准差异,甚至含有行业或地域属性的技术壁垒。

在缺乏统一规范的系统平台管理标准下,不利于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直接影响着:

1、增加线上化操作难度与投标企业负担。对于同一投标人,在面对不同招标人的指定电子招投标平台要求下,投标人需要遵守不同电子招投标平台的操作要求与操作规则,增加着投标操作难度与精力成本。2影响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建设的整体进程。

不同区域省市县,各级行政区电子招投标系统平台未实现有效对接,未实现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分散割据”的系统平台现状阻碍着全国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整体进程。电子招投标统一标准文件目前,各地试行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普遍存在标准文件不统一的问题,既为招标人增加编制难度与精力成本,也影响着招投标市场监管,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的规范发展,为一些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1不同行业领域之间,如施工、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材料采购、监理招标,依据不同的文件模板编制标准招标文件;

2、不同下辖行政区,如A市采用省级编制的标准招标文件,B市则采用本市编制的标准招标文件。

当然,这些统一性与规范性发展问题已引起部门地区管理部门重视,如此次四川省住建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招标文件(2021年版)》的通知,就对四川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施工、施工总承包、监理、设备采购、材料采购制定了标准招标文件。

2.可实施性与市场监管将传统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投标活动与监管由线下转为线上,涉及多方面的联动发展。一些原有环节操作是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线下向线上的迁移,甚至进一步完善优化;也有一些环节操作是难以通过技术实现线上操作取代线下操作的,如投标人的现场考察环节。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即是参加现场考察,通过对招标工程地点的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进行综合考量,如现场地形、地址、水文、周围环境及障碍物的考察,为投标编制施工组织计划、设计制定施工方案、安排冬雨期施工措施、编制现场“三通一平”计划等,进而科学合理的开展投标编制工作与投标报价。

从这个角度来看,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与科学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两者之间即存在必然的问题矛盾。此外,在招投标市场监管方面,市场监管机构不仅面对线上化监管的全新挑战,还面临更为严峻的线下不规范市场行为监管。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对于规范各类招投标市场行为的监管效果毋庸置疑,因此在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发展过程中,一些项目单位转而采取“下线”策略逃避监管,如将项目工程化整为零或分段实施,从而降低项目规模逃避招标,直接发包给承包商;再如项目主体工程进行线上招投标,后期建设或附属配套工程转为线下发包。这要求监管机构对于招投标线下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

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是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一项重要发展变革,是对传统招投标活动形式与市场管理的一次信息化升级。这一方面代表着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交易服务与公共资源管理开始进行“形”与“质”跃迁,另一方面也对电子招投标市场建设与监管提出巨大挑战。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

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第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第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第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第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本办法所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工程管理等服务。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审核、记录、公布、管理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诚信信息。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专家组合议制度,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涉及资质等级的提高、不同专业资质的联合、投诉的处理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章 招 标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范围和规模按照国家、省规定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鼓励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

第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鼓励依法必须招标以外的建设工程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构建信息收集、存贮和发布的平台,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发布、咨询、电子招标投标等服务,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十条 鼓励招标投标当事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当事人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进入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数据库,全面、真实录入相关信息,不得弄虚作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的信息以招标投标数据库内信息为准。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

(三)有满足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或者设计图纸;

(四)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实行项目代建制的,还应当出具招标人的委托书和招标人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协议书;采用 BT、BOT 等方式建设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资料。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招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将有关材料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技术力量;

(三)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四)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签订委托合同,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委托招标的,应当公开择优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如何规范工程招投标管理

针对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规范工程招投标规范管理?一下有五点建议:

(一)要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

2.建立和健全法律结构体系,并采取强有力措施使这些法律法规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4.改进招标投标工作,使之逐步符合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减少审批环节,改进评标定标、推行招标范本、弱化标底作用,强化监督与服务等,使我国招标投标更加合理。

5.切实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交易功能,真正做到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机构都纳入有形市场管理,并把发包工程项目交易的监督管理都安排到这个场所公开进行,切实把好造价、质量、安全等主要关口,使建筑市场交易行为走向规范化。

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需要统一规范管理

6.扶植发展招标投标代理咨询机构,培养一支素质高,专业精、服务优的专业人才队伍。

(二)要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在招标投标阶段的具体细节上工作要做深做透。具体地讲应在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

1.要合理划分标段。在建设初期,应着手制定工程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合理划分标段,标段的划分应以项目结构的技术说明为依据,保持工法与空间上的一致性,宜粗不宜细,过细会增加合同界面,增加业主施工管理工作量,同时还会增加招标成本和人为干预因素。

2.要重视合理低标价中标原则。在建筑市场上,各施工单位在管理水平、施工工艺、组织方案及工效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对于同一个工程项目,其建造成本离散性很大,设置标底作为标价的评价基准虽然符合一般意义上的公平原则,却脱离了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的基本出发点,并且依据预算定额编制的标底价也不能反映市场实际。因此,应淡化标底,在评标过程中,对低于标底的报价,不要轻易否决。

在竞争及答辩过程中,投标人对低于标底的报价予以澄清,往往会反映出技术进步、新材料替代、强化管理在降低成本方面的重大突破,这种合理的低价正是业主和承包商共同追求的目标。

3.做好对潜在投标人的研究。企业在招标工作开始前,应对投标人的投标策略、报价技巧有所掌握,这些对于招标程序、评标定标方案的制定具有很高的价值。

4.制定企业招标示范文本。编制示范文本,对标段的划分、工程施工的主要难点、工期、质量要求及投资计价方式、工程保险责任界面划分等等情况描述清楚。以文字和图纸的形式对上述情况加以阐述规定,以便投标人明确其权利、责任和义务范围,制订合理的竞标策略,做出适当的承诺。一旦中标人确立,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则业主、监理、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均相应明确,包括碰到什么样的问题要用什么样的程序解决,都在合同里面可以找得到,所有要做事情已有预见和计划,工程开始有序推进。

这样不容易引起合同纠纷。

5.实行量价分离。为使工程材料价格贴近市场,对于量大、价高的工程材料业主应进行招标,考虑到对承包商的合理让利,也可与承包商共同招标,以确定质优价廉的工程材料。

6.采用机动灵活的招标方式。

工程总体进度安排异常紧,设计周期往往难以满足,因此造成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因此可能会造成招投标和合同签订出现不规范局面,针对这种情况,应当采取更加灵活机动的方式来进行招标,一是采用费率招标。以费率竞争的形式,来确定经济标。二是以总价下浮系数招标。

三是综合单价招标。即在工程量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以单价竞争来决定经济标。四是对于概算已审定而施工图未出齐的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时以概算的工程量列计,结算时以设计施工图的量为准进行调整。

7.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从严治理管理者的违规行为。因为不论内部控制制度多么完善,如果得不到管理层的有效执行,再好的制度永远只能是一个构思,一个空架子,因此制定完善的内部奖惩制度,从严查处业主方违规操作行为,是规范招投标工作的有力保障,这样就堵住了招标方违规操作的源头。

(三)要加强招投标市场的非政府干预,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1.招投标市场的政府干预,往往会影响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使评标专家根据领导的话或意思进行评标,甚至造成行贿受贿,兹生腐败现象。

2.招投标协会是非政府机构,协会应领引业主与施工单位家加强行业自律,以规范招投标市场管理,排除不正当竞争。

(四)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加强建设、施工单位的资质与信誉管理。

1.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应均加如协会以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2.招投标协会应对入会单位在网站上公示其业绩与信誉。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第十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根据资格审查结果,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依据和原因;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十二)确定中标人;(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

(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

(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务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实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

(一)属抢险救灾的;

(二)投资总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公开条件,坚持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行业、专业等为理由强行承接工程。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经验;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查或者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资格);

(四)会同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理有关招标事宜;

(五)调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纠纷;

(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第八条 省、市、县(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业务受上一级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 省、市、县(市)工业、交通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等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招标投标活动;

(四)商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事宜。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招标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活动或者委托招标,自主选定中标的方案、价格和中标人。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者放弃参与竞争;

(四)有权要求优质优价。第十二条 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履行依法约定的各项义务。第四章 招标的条件与方式第十三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设立专门的招标组织,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建设工程电子招投标需要统一规范管理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人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招标人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中标的总承包单位作为总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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