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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统计局依照统计法规,拟定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及地方性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全省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经济指标的考核监控。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三)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指导全省统计工作,拟订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地方性统计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经济指标的考核监控。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审查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标准,管理全省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三)负责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统一组织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固定资产、建筑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和工资、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社情民意、非公有制经济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全省统计数据库体系,依据国家标准和运行规则,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
(八)协助管理州(市、地)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统计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管理机关行政财务和国有资产;协调管理县级以上政府统计系统的国有资产、统计事业费和由国家拨款的统计系统的基本建设投资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县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
(二)综合统计处(农牧业统计处、政策法规处)。
对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分析报告和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查;组织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和宏观战略研究;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定期整理、编辑、提供全省经济社会等综合性统计资料。拟订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承办部门和州市地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拟订农牧业调查方案、农牧业统计报表制度并组织实施;搜集、整理和提供农牧业基本情况统计资料;对有关调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估。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拟订统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统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涉外和民间社会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及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1]
(三)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承担国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资金流量、国际收支平衡和资产负债核算;研究拟订GDP核算方法;组织实施非公有制经济调查;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服务业统计数据。
(四)工交统计处。
组织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库存、财务状况统计调查和交通运输、邮政、电信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能源统计处。
拟订能源平衡核算和规模以上工业能源统计方法制度;承担能源平衡核算、规模以上工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单位产品能耗、水消耗日常统计工作;监测主要行业、主要品种和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能耗情况;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对能源消耗情况进行分析,收集、整理和提供能源统计数据,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社会和贸易统计处。
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社会、科技、环境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餐饮业、外经、外资、旅游、社会综合、环境、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承担有关社会发展目标的监测,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八)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群众安全感调查、就业、工资统计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负责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统计数据管理处。
承担大型国情国力普查、统计系统各项调查数据处理和统计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统计数据库;拟订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的业务工作和统计信息网站的平台建设;承担统计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
(十)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承办协助管理州(市、地)统计局正、副局长的有关工作;组织管理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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