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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53号)和广州市海珠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海机编〔2013〕36号)精神,广州市海珠区教育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海珠区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区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检查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统筹、指导区教育系统的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区教育系统的财务管理工作;对区教育系统的经济活动实施内部审计。
(四)负责本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和社区教育事业与发展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学校(幼儿园)进行课程建设;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本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区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指导教研机构和学校(幼儿园)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和勤工俭学工作;规划、指导全区学校(幼儿园)后勤工作。
(六)负责督政、督学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的相关工作,督导检查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对区辖内相关学校(幼儿园)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和监测。
(七)规划、协调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指导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的征订工作,负责区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
(八)指导学校(幼儿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团队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区属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导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九)负责本区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区教育系统校长(园长)、教师、教育行政干部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规划、指导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十)综合协调和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学校,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一)指导、管理区教育系统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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