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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广州市黄埔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黄埔区教育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广州市黄埔区体育局牌子。
第三条 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订教育和体育改革、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提出教育和体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和体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类学校及体育场所的布局结构调整、建设和维修改造;负责教育和体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二)负责统筹、管理和监督区级教育和体育经费的使用;按照管理权限管理教育和体育系统的国有资产;检查本区教育和体育财政拨款的执行、使用情况;指导和推进区教育和体育方面的基本建设;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学校教育技术装备和体育设施的配置;指导和监督教育、体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负责本区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和学籍管理;负责本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
(四)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教育体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指导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系统教学研究,主管本区的语言文字及普通话推广工作,推进区教育局系统的教育学会及下属的各学科教研会工作。
(五)负责督政、督学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的相关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全区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评估,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六)负责本系统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业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行政部门干部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规划、指导教师和体育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推进下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
(七)负责本系统党建工作;开展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干部队伍、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八)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机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工作和对违法违纪案件的审理;开展本系统行政监察和审计工作。
(九)按管理权限负责区内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幼儿园及社会教育机构的开办、撤销、合并、变更等行政审批和管理工作;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负责全区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国有体育资产。
(十一)负责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体育活动,指导基层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推动本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
(十二)负责对全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统筹规划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的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工作,指导业余训练工作。指导优秀运动员苗子队伍建设和选才工作。
(十三)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对本区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学校体育教育工作。
(十四)组织做好国际、国家、省及市体育比赛的承办工作并提出建议,做好备案;负责区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协调及统筹安排。负责区体育外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际间和港澳台地区的体育合作和交流。
(十五)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系统的宣传、统战(含对台、侨务、民族宗教、党派等)工作。
(十六)负责教育系统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女组织等工作,支持这些组织依据法律、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作用。
(十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八)完成区委、区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依据法律、法规及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的授权,本部门职责履行范围涵盖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全域。
第四条 区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党务、政务、事务工作,统筹机关日常工作运转;负责文秘、信息、机要、保密、督办、电子政务、文书档案、史志年鉴、制度建设、绩效考核、应急指挥、意识形态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活动(含境内业务交流接待)的统筹与协调工作;负责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秘书工作;负责抓好局机关精神文明工作和思想政治宣传工作;牵头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统筹对口教育援助和“双拥”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统战、“双拥”、扶贫、外事、侨务工作。负责检查本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督导检查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督导检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工作,规范教育办学行为,对教育收费、招生、校务管理等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检查;负责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对社会的规范用语用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指导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基础教育科。负责全区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课程的管理工作;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和学籍管理;负责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阶段的民族教育、教育帮扶等专项工作;负责区内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备案、审批和管理;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指导;负责查处有关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违法办学行为;负责经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年度检查和招生广告(简章)的备案工作;指导区民办教育协会的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职业与成人教育科。制定全区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社区教育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的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和评估工作;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区内的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依法管理各级各类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学校;负责开展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教育交流;负责区内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备案、审批和管理,整顿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处理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纠纷;负责查处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办学行为;牵头组织并协调开展社区教育和成人教育;对口联系区内高等教育院校。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规划建设科。拟订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调整;负责全区教育年度事业统计、分析;牵头组织制定各类学校建设标准;统筹指导各类学校基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区属学校开展项目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对区属学校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进行监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综合业务科。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和共青团、少先队、关工委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和指导全区校园安全管理、应急教育、校车管理、食品安全、综治维稳工作;制定区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承担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负责教育系统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外籍人员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学校卫生和健康教育、科学、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承担全区性学生科学、艺术、国防等各类赛事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协调学校开展科学、艺术、健康教育交流活动;指导本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导学校卫生、科学、艺术和国防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教研;负责落实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六)体育发展科。负责组织编制全区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指导本区体育场所的结构布局调整,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体育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体育活动,指导基层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推动本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负责对全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统筹规划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的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工作,指导业余训练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体育运动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修改造,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对本区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区级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牵头组织国际、国家、省及市体育比赛的相关工作;负责区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协调及统筹安排;负责检查指导体育机构的收费管理;负责区体育外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际间和港澳台地区的体育合作和交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计划财务科。承担区级教育、体育经费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局专项经费会计核算工作;承担教育、体育经费投入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对教育、体育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指导检查;指导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政府采购(含信息设备)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局属学校的后勤社会化工作;审核下属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管理体育彩票公益金、教育资金、扶贫助学和奖励;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组织人事科。负责教育系统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队伍和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指导下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做好下属事业单位教职员工的交流、调配工作;负责管理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指导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公费医疗的审核申报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全区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师资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核准工作;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负责各类教育工作者(教师)的评选推优工作;指导区教育系统的工会、妇女和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九)纪检监察审计室(审批管理科)。负责局机关及指导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以及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查办或协助查办本系统违法违纪案件;开展区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检查、监督教育经费的收支情况,负责局属单位和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法制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普法、依法治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主任督学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第六条 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党务、政务、事务工作,统筹机关日常工作运转;负责文秘、信息、机要、保密、督办、电子政务、文书档案、史志年鉴、制度建设、绩效考核、应急指挥、意识形态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重要会议和活动(含境内业务交流接待)的统筹与协调工作;负责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秘书工作;负责抓好局机关精神文明工作和思想政治宣传工作;牵头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统筹对口教育援助和“双拥”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区教育系统各单位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统战、“双拥”、扶贫、外事、侨务工作。负责检查本区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督导检查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督导检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工作,规范教育办学行为,对教育收费、招生、校务管理等事项实施经常性督导检查;负责学校的语言文字工作,对社会的规范用语用字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组织、指导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基础教育科。
负责全区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管理工作;拟订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课程的管理工作;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和学籍管理;负责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阶段的民族教育、教育帮扶等专项工作;负责区内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登记、注册、备案、审批和管理;加强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指导;负责查处有关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违法办学行为;负责经区教育部门审批的基础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年度检查和招生广告(简章)的备案工作;指导区民办教育协会的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制定全区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社区教育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教材的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检查和评估工作;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统筹协调区内的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依法管理各级各类成人教育、职业教育学校;负责开展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教育交流;负责区内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备案、审批和管理,整顿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处理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纠纷;负责查处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办学行为;牵头组织并协调开展社区教育和成人教育;对口联系区内高等教育院校。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四)规划建设科
。拟订全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调整;负责全区教育年度事业统计、分析;牵头组织制定各类学校建设标准;统筹指导各类学校基础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区属学校开展项目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对区属学校建设项目的过程管理进行监督。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综合业务科。
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和共青团、少先队、关工委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和指导全区校园安全管理、应急教育、校车管理、食品安全、综治维稳工作;制定区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校园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承担区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负责教育系统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外籍人员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学校卫生和健康教育、科学、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承担全区性学生科学、艺术、国防等各类赛事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协调学校开展科学、艺术、健康教育交流活动;指导本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导学校卫生、科学、艺术和国防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教研;负责落实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六)体育发展科。
负责组织编制全区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指导本区体育场所的结构布局调整,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体育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体育项目行政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全区体育活动,指导基层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推动本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负责对全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统筹规划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的发展和运动项目设置与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工作,指导业余训练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体育运动场地、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修改造,推动体育产业的发展,对本区体育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区级体育彩票销售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牵头组织国际、国家、省及市体育比赛的相关工作;负责区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的组织协调及统筹安排;负责检查指导体育机构的收费管理;负责区体育外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际间和港澳台地区的体育合作和交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计划财务科
。承担区级教育、体育经费统筹管理工作;负责局专项经费会计核算工作;承担教育、体育经费投入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对教育、体育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指导检查;指导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政府采购(含信息设备)工作;指导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局属学校的后勤社会化工作;审核下属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管理体育彩票公益金、教育资金、扶贫助学和奖励;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教育信息化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八)组织人事科
。负责教育系统党建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队伍和下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指导下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教育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工作;做好下属事业单位教职员工的交流、调配工作;负责管理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指导局机关和局属单位公费医疗的审核申报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统筹、规划、指导全区师资队伍建设;承担师资培养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和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核准工作;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工作;负责各类教育工作者(教师)的评选推优工作;指导区教育系统的工会、妇女和计划生育和离退休人员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九)纪检监察审计室(审批管理科)。
负责局机关及指导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以及纠正教育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查办或协助查办本系统违法违纪案件;开展区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检查、监督教育经费的收支情况,负责局属单位和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我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问题的调查研究,指导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本部门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和审批流程、编制和调整权责清单、行政审批标准化和信息化、行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法制工作;指导教育系统普法、依法治校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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