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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南办发〔2015〕3号),设立广州市南沙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为南沙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
(三)负责区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负责落实区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指导、监督教育系统各单位经费的收支和使用管理;负责教育系统基本建设的协调工作;负责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的配置工作;负责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负责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学校进行教材建设;负责推进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成人教育和社区教育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指导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本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指导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和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幼儿园的后勤工作。
(六)负责督政、督学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的相关工作,督导检查本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对辖区内相关学校、幼儿园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和监测。
(七)规划、协调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组织指导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的选用、征订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
(八)指导学校、幼儿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团队工作、科技教育、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区属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九)负责本区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学校校长、教师、教育行政干部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统筹协调师资培养工作;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学校,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
(十一)负责教育系统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办学;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教育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机构编制、人事、党务、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督办、议案提案办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信访、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工作;负责本区教师工作,推进教师队伍建设;承担教育执法的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组织指导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的选用、征订工作。
(二)财务基建科。
负责教育系统年度预算,指导、监督、检查经费预算的执行;承担本区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工作;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负责专项经费会计核算;承担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的监督、统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区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教育系统基本建设和教学设备配备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指导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学校、幼儿园后勤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规划、指导、管理、协调、供配、服务教育系统现代教育装备硬件建设工作。
(三)教育科(审批管理科、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区托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指导教育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点工作;拟订本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承担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学前教育、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社区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等工作;指导学校科技、体育、卫生、艺术、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国防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区属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负责本区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规划、协调教育信息化工作;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指导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和助学工作;负责教育系统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办学;规划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承担区托幼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工作,按管理权限审批民办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的开办、停办和撤销工作;负责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备案和公共服务等事项;受上级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相关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的资料审核、现场检查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信息报送、统计等工作。
(四)教育督导室(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安全工作办公室)。
负责监督检查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情况,对教育质量、办学水平、管理水平进行评估、监督和指导;负责对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负责全区督导队伍建设;负责全区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和等级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评估;负责全区毕业班工作评估;指导教育系统的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和保卫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负责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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