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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安局是惠州市人民政府下设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受市政府、广东省公安厅双重领导。各县(县级市)区设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分别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公安规范性文件;部署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落实。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调查、掌握、分析、研究、预测社会治安新情况、新问题,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指导和参与全市公安机关组织建设和公安民警队伍建设,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全市公安消防、边防、武警部队的建设、指导和协调管理工作。
(四)指导和参与对危害国内安全的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对重大案件、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以及突发案件的侦破、处置。
(五)指导和参与管理出入境工作、边防管理工作和外国人在惠州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管理、指导维护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指导参与以及监督县(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工作;负责对劳动教养案件的审批工作;指导基层治保组织建设和对保安行业的管理。
(八)指导全市消防工作,依法进行消防检查监督。
(九)指导监督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管理内保组织和经警队伍的建设。
(十)指导、管理全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工作,确保监所的安全。
(十一)组织实施来惠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以及省主要领导的安全警卫工作;负责中央和省、市在惠召开的重要会议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组织公安科研工作;规划公安通讯、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为县(区)公安机关提供信息、技术、后勤、装备等服务。
(十三)重点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四)指导、检查、督促县(区)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督办和查处公安民警队伍违法违纪案件。
(十五)指导森林公安部门和协调铁路公安部门的公安业务工作。
(十六)负责“110”、“122”报警系统与“120”、城管等社会救助和投诉的联网联动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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