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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估值的原则

时间:2024-01-06 08:21:20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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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估值的原则如下:

1、估值日有市价的,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基金估值的估值原则

基金的估值应遵循如下原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2013年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必须采用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二)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2013年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三)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在基金估值过程中,特别是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基金估值的公平、合理,特别是应当保证估值未被歪曲以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批准后实行。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明确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并明确所有基金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特别是要对按照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采用的估值模型、假设、参数及其验证机制做出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一贯性。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同一基金管理公司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同一证券的估值政策、程序及相关的方法应当一致。除非产生需要更新估值政策或程序的情形,已确定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应当持续适用。为了确保一贯性原则的执行,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相关内控机制。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估值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了影响估值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后应及时修订估值方法,以保证其持续适用。估值政策和程序的修订建议须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方可实施。基金在采取新投资策略或投资新品种时,应评价现有估值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采用估值政策和程序时,应当充分考虑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通过建立估值委员会、参考行业协会估值意见、参考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的有效结合,减少或避免估值偏差的发生。 基金管理公司由上述第一条第(一)款改用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时,导致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化在0.25%以上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基金管理公司所采用的的相关估值模型、假设及参数的适当性发表审核意见并出具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基金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核报告时,应充分考虑报告期间基金的估值政策及重大变化,特别是运用上述第一条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原则进行估值的适当性,采用外部信息进行估值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程度,以及相关披露的充分性和及时性。 会计准则如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另有新的具体规定时;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应及时指导基金管理公司修订估值方法。

基金资产估值的原则及方法有哪些

(一)估值责任人

我国基金资产估值的责任人是基金管理人,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估值结果负有复核责任。

(二)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闭市后计算。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并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确认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数额。

(三)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使潜在估值调整影响在0.25%以上的,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四)具体投资品种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净价估值,基金管理人认定交易所收盘价更能体现公允价值,应采用收盘价;

(3)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当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的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和私募债券,鉴于其交易不活跃,各产品的未来现金流也较难确认,按成本估值。

2.交易所发行未上市品种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股票,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下述方法确定公允价值:

①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②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3.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对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一般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于因重大特殊事项而长期停牌股票的估值,需要按估值基本原则判断是否采用

估值技术,估值技术包括指数收益法、可比公司法、市场价格模型法和估值模型法等,供管理人对基金估值时参考。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债券的估值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

(五)计价错误的处理及责任承担

(1)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估值及份额净值计价错误的识别及应急方案。当错误率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当计价错误率达到 0.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告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2)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未能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分别对各自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QDII 基金资产的估值问题

(一)估值责任人

在实践中,基金管理公司是 QDII 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的责任主体,托管人负有复核责任。

(二)QDII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及披露

(1)基金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

作日计算并披露。

(2)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3)基金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4)基金资产的每一买入、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的计算中得到反映。

(5)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6)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7)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价格的选取时间,并在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中载明。

(8)开放式基金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集合计划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并明确小数点后的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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