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时间:2024-01-06 07:39:16 栏目:学习方法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资金周转困难,一般选择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借入长期借款或短期借款等。对于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通过什么科目核算?
借款利息计入什么科目?
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核算。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相关手续费和其他财务费用。
利息支出:企业短期借款利息、长期借款利息、应付票据利息、票据贴现利息、应付债券利息等利息支出(除资本化的利息外)减去银行存款等的利息收入后的净额。
汇兑损失:企业因向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而产生的银行买入、卖出价与记账所采用的汇率之间的差额。
相关手续费:发行债券所需支付的手续费(需资本化的手续费除外)、开出汇票的银行手续费等。
其他财务费用: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租赁费用。
短期借款利息会计分录
1、企业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2、企业归还短期借款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3、当企业归还短期借款本金时: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利息会计分录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到期支付利息和本金:
借:长期借款——本金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
2、分期计提并支付利息,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分期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到期支付本金:
借:长期借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借款利息计入什么科目
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贷:银行存款。借款利息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符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应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一种是企业在银行发生的短期借款,做计提短期借款利息。
如果是为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以下两种情况材处理:
1、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符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应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的,借款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企业在银行发生的短期借款,做计提短期借款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短期借款
利息支出:
借:应付利息——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纳税人向银行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果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科目。
企业向个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若是取得收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公司支付个人借款利息,要按利息收入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生的“借款利息”计入哪个科目
需要根据借款用途区别对待,具体如下:
1、属于公司筹建期间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于生产经营开始当月一次转入损益。
2、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3、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扩展资料:
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法律依据
利息收入的范围
“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一、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
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应照章纳税。对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公债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字[1995]81号)
二、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存款利息的处理
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的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字[1997]13号)
三、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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