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赠一组合销售商品的账务处理
时间:2024-01-06 07:34:38 栏目:学习方法
企业为促销商品,采取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的,应视同销售并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具体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买一赠一的账务处理
1、企业确认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进行赠品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买一赠一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若是商品与赠品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并且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与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的,则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没有以上述形式开具发票的或者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赠品的,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按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赠品视同销售如何做账?
1、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赠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将外购的产品作为赠品的情况下:
(1)企业购进产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将产品作为赠品赠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买一赠一的账务处理
买一赠一,在增值税上是要做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的,无论货物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但如果在出售时将赠品单独作价,相应减少主产品的售价,并且反映在发票上,赠品就不用造成多纳税了.比如A商品售价100元,赠品B商品5元.开成A产品95元、B商品5元,并按此价做两种商品的销售处理,就不会造成多纳税了.
两种产品都入库,收入在两种产品之间分摊,结转成本时,两种产品都传成本。买一送一的会计分录:
进货:
借:库存商品--A产品
库存商品--B产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A
库存商品---B
扩展资料:
库存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生产的产成品一般应按实际成本核算,产成品的入库和出库,平时只记数量不记金额,期(月)末计算入库产成品的实际成本。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农产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业生产成本”等科目。
产品种类较多的,也可按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其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以单独设置“产品成本差异”科目,比照“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
2、购入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途物资”等科目。委托外单位加工收回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对外销售商品(包括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进价进行商品日常核算的,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采用售价核算的,还应结转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3、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产品,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开发成本”科目。期末,企业结转对外转让、销售和结算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企业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本企业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按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
参考资料:库存商品-百度百科
买一赠一怎么做账务处理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视同销售并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举例说明:甲公司双十一搞促销,买一个电风扇送一个电水壶,电风扇正常售价为500(不含税),电水壶单独售价为200(不含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电饭煲 500×(500÷700)=357.14,
主营业务收入—电饼铛 500×(200÷700)=142.8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
同时正常结转成本就可以了。
买一赠一的会计处理及税法规定
“买一赠一”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按税法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因此,会计处理为:
(1)确认收入时: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按公允价分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际销售金额计算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赠品的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扩展资料
“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买一赠一”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作为视同销售货物来计算增值税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咨询”《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计算问题》(2009/11/5)答复)但是目前
“买一赠一”是否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还存在较大争议,建议总局出台正式文件进一步明确。
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则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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