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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出租个人房产怎么做账?

时间:2024-01-06 07:15:45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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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出租的个人房产,若是房产属于公司所有,一般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相关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物业公司出租个人房产的账务处理

物业公司出租的房产,如果该物业公司本身有这个营业范围,且房产属于公司所有,则可以计入到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核算,其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房产租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如果房产不属于公司,物业公司只是代收代付,或者收取服务费,则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服务费收入

其他应付款—代收租赁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其他应付款是指与企业的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在实操中,企业暂收的,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等计入到其他应付款科目,并按实际项目来设置二级科目。

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的账务处理

物业公司水电费(如果是代收代付部分),收到的时候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的时候: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物业公司水电费(如果是自用部分),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房租怎么做账?

公司房租会计分录:(以一次性支付一年房租为例)

借 预付账款

贷 银行存款

会计分录步骤:

初学者在编制会计分录时,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涉及的账户,分析经济业务涉及哪些账户发生变化

第二:账户的性质,分析涉及的这些账户的性质,即它们各属于什么会计要素,位于会计等式的左边还是右边

第三:增减变化情况,分析确定这些账户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增减金额是多少

第四:记账方向,根据账户的性质及其增减变化情况,确定分别记入账户的借方或贷方

第五:根据会计分录的格式要求,编制完整的会计分录。

拓展资料:会计分录

1.会计分录的种类包括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其中简单分录即一借一贷的分录复合分录则是一借多贷分录、多借一贷以及多借多贷分录。

2.需要指出的是,为了保持账户对应关系的清楚,一般不宜把不同经济业务合并在一起,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反映经济业务的全貌,也可以编制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3.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项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有关账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与几个账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账户的贷方与几个账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公司租个人房屋办公用,房租入账怎么开

正规的做法是:自然人到街道的出租屋管理中心或房屋所在的税局,申请代开租金法票,然后企业凭该代开租金法票入账。

但自然人到街道、税局申请代开租金法票的话,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无数的税。

公司租个人房屋作为办公场所,房租、水电费的发票抬头都只能开房东名字,发票可以入账吗?

1、需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列水电费有租房户承担。

2、有合同的租赁费和水电费可以入账。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租赁费和管理费用--办公费--水电费用(三级科目)中。

3、凭证后需要附上双方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依据。

租房子水电费是按照实际使用的水电费来计算的。具体是在签订租房合同时有双方约定的。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扩展资料: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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