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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监管的模式

时间:2024-01-05 16:10:42 栏目: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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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国际金融监管的模式主要有四种:

1、混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美国模式,由美联储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分别由其他监管部门监管;

2、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英国模式,将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统一于非中央银行的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3、分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韩国模式,由中央银行同时负责货币政策和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

4、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法国模式,即将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从央行中分离出来。

国际金融监管是指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或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行为的总称,国际金融监管的模式是指关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体制安排。



目前世界上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主要有

目前世界上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主要有: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以及双峰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模式指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至少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主要金融领域的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统一监管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的发展趋势而产生,也是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

分业监管模式指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领域分别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领域内金融活动进行全面监管。

双峰监管模式,指在功能监管的基础上,根据金融监管的两大主要职能,即审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进行监管,由此而产生两类监管机构,分别进行负责。

美国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有哪些异同点

美国政府管不了银行,我们国家的是国有的,美国的银行可以凌驾于政府之上,中国的银行要受到政府的节制,这个金融监管体制就是这样,相同的都是管钱和管理管钱的

拓展资料:

一、基本定义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

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二、 基本类型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

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

“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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