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陵山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
时间:2024-01-05 07:24:24 栏目:互联网资讯
马陵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始终坚持精品意识,突出景区生态特色,注重资源环境保护,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和谐统一。生态旅游示范区,这在徐州地区还是第一家,并成为江苏省自驾游基地,这也是徐州地区首个自驾游基地。
马陵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同时,注重生态资源的保护,牢固树立“生态景区”的建设理念,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实现资源有序开发,荣获此项荣誉是对管理处生态旅游保护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标志着景区管理工作迈上了规范化、标准化、正规化管理的新台阶。马陵山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立,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努力构建新的绿色经济体系和生态环境体系,建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强化森林生态功能,开创了一个很好的先河。
在创建过程中,管理处认真依据《江苏省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规范》要求,按照检查内容涉及的项目范围,分别设立资源环境组、规划建设组、保护治理组、设施配套组、产品质量组、服务管理组、社区教育组等七个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任务到人。
在生态建设方面,管理处依托景区丰富的生物资源,每年还拿出当年门票收入的12%作为保护经费,用于景观、文物、古建筑的维护。经过多年的养护,景区资源及环境氛围优良,保持了自然景观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景区绿化覆盖率达95.2%,景区空气、噪声、地表水环境质量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被游客亲切的誉为“天然氧吧”。
景区始终执行环境友好型的采购政策,实施绿色采购,坚决不采购不可降解的塑料袋和餐盒。景区内禁止有污染的机动车进出,不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
管理处现有专职保洁人员26人,能够满足景区废弃物、垃圾的日常处理,对景区排污及环境卫生实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景区设立吸烟区和非吸烟区,实行分区管理。不断建立和健全服务网络,完善景区服务、旅游咨询等功能,进一步规范旅游工作中的文明言行,树立良好的旅游服务形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
(一)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 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第四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依法设立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
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规划:
(一) 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
(二) 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
(三) 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
(四) 确定保护和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
(五) 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
(六) 统筹安排公用、服务及其他设施;
(七) 估算投资和效益;
(八) 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 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 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论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随意改变。
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 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
古树名木,严禁砍伐。
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第十条 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都应当进行调查、鉴定,并制定保护措施,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无限制地超量接纳游览者。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宣传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者的安全和景物的完好。
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爱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对于保护风景名胜区有显著成绩或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一) 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二) 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三) 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属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前款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的,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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