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招投标中的猫腻我们应该怎么办
时间:2023-11-29 15:49:27 栏目:教育资讯建筑工程招投标是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由唯一的甲方设定标底,招请若干个乙方通过报价进行竞争,乙方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的。但在实际中的并非这样招标,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在招投标中普遍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解决呢?
1、肢解工程,规避招标
按照规定,造价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招标,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发包。有些单位为了逃避招投标程序,经常把造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行分拆或肢解,从而达到指定施工单位的目的。而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审核报建单位的工程造价时只根据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备案,缺少严格的审核把关。
2、控制信息,限制招标
《招投标法》规定对招投标信息的发布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人常借口提高工作效率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
3、控制评标,设障排他
如某大型国有煤矿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最后,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
4、转包工程,获取利润
“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5、评标办法,并不全面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而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6、招标代理,有待规范
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
7、后续监管,无人负责
当前招投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一种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现象。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投标办和建设主管部门之间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
那么,治理招投标领域问题的突破口究竟在哪里?
1.加大查处力度,在管理体制上建立权力的制衡机制
通过大胆地改革创新,破除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资金安排者,也是代理机构遴选者,还是项目的招标人,同时又是仲裁者的带有浓厚部门经济色彩的“五位一体”模式,将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赋予一个没有部门和行业利益,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建立创新型的招投标市场综合监管体系,从源头上构筑预防腐败的有效机制。
2.解决招投标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制度体系需要规范
在目前的招投标领域,一方面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招投标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严格信息公开程序、内容、范围及时限,确保招投标各环节信息公开透明;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运作规则,对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等制定一整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预防腐败筑起一道“防火墙”。
3.通过第三方监督,使招标流程客观化
不断加强政府对招投标活动监管的同时,可通过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制度、招标投标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招标投标工作定期通报制度等方式,接受社会检验。政府可以考虑在公共资金招投标领域中,如高速公路建设、地铁建设、医疗设备药品采购等项目中,可参照重大项目审计的模式,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客观、独立的第三方监督,开辟公共建设资金监督的新局面。
4.加强监管机构建设,实施有效监督
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尤为重要。需进一步明确招投标办与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招投标工作涉及最多的建设工程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即招投标市场与建筑管理市场协调动作,跟踪管理,严防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转包、违法分包、违规变更设计等违法违规问题。
如何应对招投标中的潜规则?
工程门招投标项目环节繁杂,过程多样化。要想在众多竞争者中杀出重围,你不光要具备过硬品质的产品,还必须熟知招投标环节中那些你不知道的“潜规则”。
同时对招标产品质量、价格、产品技术要求、需求数量、工作内容范围及要求(门产品主要是供货、安装施工的要求)等等都要进行一个详细的了解。否则,万一招标方需要的产品及工作内容与投标范围出现差异,那就得不偿失了。自我参与资格审核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并落实招标方对于投标公司资质、生产能力、技术能力、所投产品相关资质、检测报告等方面的详细要求,对于不满足的条款能否通过商务公关、技术满足、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或者承诺中标后提供相关报告等方式解决,以使满足投标的基本条件。货源及工期保证自我审查当前货源公司是否有现成的产品,是否需要外购原材料、工期能否满足招标要求。为保证在中标后能够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供货,在当前没有足够的货源的时候可以考虑通过第三方授权或者联系厂家签订新的订购协议。总之,好不容易谈下来的单子,如果是因为自身货源等原因导致无法满足供货要求,进而导致后期收款等问题的出现,就麻烦了。核算成本对参与本次招投标的成本进行核算,参与本次投标能够获得什么样的利润,这样的招投标参与是否有价值。
以及中标或没有中标,分别付出的成本是多少,中间利润是多少,是否值得去参与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投标活动应注意的关键节点在众多投标活动中,我们需要围绕投标过程中影响中标与否的各种因素:价格、样品、工期响应、质保期响应、商务标、技术标、资信标质量等都会是影响中标的因素,所以,我们必须详细的了解招标方对于评标原则的关键节点参与每一次的投标活动。价格方面:我们必须确切根据招标方的预估价并结合当地价格市场、竞争对手、区域性、付款方式、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报价;样品方面:我们必须严谨跟踪确保符合招标要求;而商务、技术、资信要求我们就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一一满足确保投标的有效性;按评标原则我们应该怎样合理的响应其工期及质保期,以上都是参与投标活动过程中应注意的节点。
投标活动结束后的自我总结对于每次投标结束后,我们的投标总结环节也是很重要的,对于本次投标中标与否我们千万不要忘了做自我分析和总结,这对于我们以后投标可是宝贵的经验和总结。了解到参加招投标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以上的内容小乐也简要的给出了一定的解决方案。接下来小乐为大家介绍下关于招标中的具体程序,到底是什么样子的呢?好了,现在招标的具体流程你已经知道了,招标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也了解了。
赶紧看看对照下自己在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吧。
投标有猫腻怎么办
不知你说的是那个阶段。
1.投标进行阶段,这是各显神通的时候啦
2.投标结果公布,如果是公开、透明、正规的招标单位,而且你们又足够的实力可以完成这个项目。
你问的太模糊了,不知道回答你满不满意。前期对项目的跟进最重要啦,基本每个项目都有人操作的,前期被别人拿到了主动权,后期中标的机会基本没有。招标过程中甲方暗箱操作,我们应该怎么办?
甲方暗箱操作标的”也叫招投标的“暗箱操作”。这是利益双方不顾国家相关法律,与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一道,采用不公平作法和弄虚作假手段,将重大工程项目委托给中标人,以期获得巨额利益的犯罪行为。
“串标”是主要暗箱操作方式,有13种行为被确定为“串标”,主要为特定投标人设置使其在招投标中顺利中标。所谓“陪标”,就是在招投标过程中,在众多投标人中,私下确实了中标人,其他投标人故意在资质资料或报价方面差异太大而不能中标。说明白点,就是投标人之间的一种默契,这次你中标,下次我中标。暗箱操作的项目,开始就充满了危险和腐败!项目越大,风险越高!因暗箱操作项目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而产生的重大事故案例,已对国人带来严重的心理伤害,在此不再叙说。说说如何避免招投标中的暗箱操作第一 法律的威慑力永远是社会活动正常秩序的稳定器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石。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必须对法律充满敬畏之心,具备强烈的法律意识,杜绝暗箱操作。第二 对暗箱操作的法律惩罚力度要严格执法,绝不姑息养奸,以警戒后来者,而不是前面吃肥了后面更变本加利。第三 对相关管理者追责如发现项目招投标中出现暗箱操作,对项目方的相关领导进行追责,该负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要追究到底。
第四 对监管方追责在项目招投标和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管(监理)方的腐败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招投标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怎么投诉,该向谁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1.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应暂停;
2.举报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原则上不停止;
3.投诉或举报情况属实,招标采购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4.虽未投诉或举报,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
5.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6.投诉或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予以驳回;
7.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或举报的,依法对投诉人或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建立投诉和举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监察机关每季度召集各行政监督部门,通报投诉和举报受理情况和处理情况,研究重要案件处理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请问招标公司在招标活动中违规操作,应该向什么部门反映?
发现招标公司在招标活动中违规操作,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但要保证以下2个前提:
1.你要有充分证据;
2、.你必须是招标活动中的当事人,如果不是,你就没有投诉权利。招标公司违规操作如何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分为两种情况:1.招标人可以自查自纠的事宜,可以采用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2.违法事项属于如果异议事项是由于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不公正招评标造成的,或者招标人基于自身限制而无法查证的,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认定。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相关部门办公厅印发相关部门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相关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因此投诉不能仅因为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还必须有明确的要求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如何有效避免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围标、串标?
为协助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和遏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于2007年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开展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研究活动,并在22个省、区、市和省会城市提交调研报告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归纳和梳理。近日,调研成果综合报告正式发布,这里编发,以飨读者。
河北、山东、广州等省市还以问卷调查的方式掌握了大量的基础资料。 调查结果综合如下: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总的来看,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依然存在,隐蔽性强。投标人通过建立价格同盟组成“围标集团”,内部轮流坐庄,相互串通,在投标报价上进行分工,梯次报价,使竞争对手的正常报价失去竞争力,从而骗取中标。据广州市的调查统计,自2004年以来,“围标”、“串标”案件占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比例高达69%%。业主“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对外招标的只是土建部分,而工程勘察、设计、设备材料采购、装饰装修工程或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将群体项目划分成几个小工程,使单项工程规模低于法定招标规模标准,从而直接发包。据山东省招投标监管部门对2007年上半年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统计,规避招标的项目占全部违法违规行为项目的比例达56%%。
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项目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私下谈妥条件,基本内定后,才开始招投标,并拉来其他企业“陪标”;或利用资格预审设置“门槛”,提高投标入围标准,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中的投标单位开绿灯。 寻找各种“借口”,规避招标。
以招商引资工程,或合资、民间资本比例大为由要求直接发包,或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以垫资、带资或合资联建为名,要求定向发包。 业主诱导评委,干预评标,左右评标结果。项目业主在资格预审、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诱导评委,对投标人执行的标准不一,使评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甚至刻意迎合招标人的意愿,以倾向性打分影响评标结果。
挂靠、“借照”。一些资质较低的企业,通过挂靠高资质的企业,借取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参与投标,利用被挂靠、借照企业的良好社会信誉骗取中标。中标后进行施工或转包,结果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均无法保证,严重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 工程招投标中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 调研组认为,当前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
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在调整招投标过程中各种关系方面还有欠缺。如对“规避招标”、“转包”等如何限定等都没有给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把握标准。 二是政出多门,缺乏协调统一。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对各部门招标投标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但现实中有的项目出现条块分割,界限不明,行业内部“近亲繁殖”,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保证有效竞争,同时容易使招投标活动发生不公正、不公平现象,甚至产生腐败行为。
三是诚信的缺失。当前存在的“围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在于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四是招投标操作的不规范。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方案以及整个招标过程中的措施和操作不严密,招标方案存在漏洞,资质审查不严格,评标办法没有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办法等,导致“围标”、“串标”的产生。
法律法规对“分包”规范不到位,对“转包”现象还没有严格的限制措施,对“劳动用工”与“分包”界定不清。这些问题在招标过程中很难得到彻底解决,为“围标”、“串标”的产生留下了空间。 五是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
我国建筑市场一直是个严重“供过于求”的市场,这种“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让某些施工企业变得“饥不择食”。有的施工企业急于“找米下锅”,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就可能会搞不正之风,以致出现腐败现象。 六是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中干涉过多。
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确定,招标人具有决定投标人入围权的优势,凡是参加投标的企业入围与否也就完全由业主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项目进入有形市场交易实际上已到了后期阶段,这就使得监管起来显得“苍白无力”了。 七是某些原因使业主具有倾向性。从法律上讲,业主有权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企业入围不入围基本由业主说了算。
因此,有的施工企业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跟踪发包方多年,先贿赂好发包方,再通过“围标”或“串标”取得中标。一些工程项目在进入招投标程序甚至在委托招标代理之前,业主已经有了中标意向了。 八是中标后的跟踪管理跟不上。
当前,施工合同与工程招投标脱节、相互分离的现象屡见不鲜。业主与投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签订“阴阳合同”的问题突出。而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难度还很大。 遏制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和建议 各地通过调查研究,对如何治理和遏制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很多好办法、好措施,并对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 一是加大法制建设力度,抓紧修订与完善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二是突出工程招投标重点环节,保证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例如规范资格预审和评标专家行为,积极探索研究科学的评标方法,使评标活动进一步体现公正,以及加强中标后的跟踪管理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三是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国有投资有效使用。
四是规范招标代理的中介行为。五是认真抓好招投标的投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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