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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为1950年创建的西南人民革命大学。1953年,以西南人民革命大学政法系为基础,合并重庆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政法学院、重庆财经学院法律系、贵州大学法律系和云南大学法律系,正式挂牌成立西南政法学院。1958年,中央公安学院重庆分院并入西南政法学院。1978年,被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大学。199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1995年,更名为西南政法大学。2000年,由司法部直属划转重庆市人民政府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为主的管理模式。2003年,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为全国首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单位。2012年,成为教育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大学。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研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彰显“心系天下,自强不息,和衷共济,严谨求实”的西政精神,突出“务实教育、论辩文化”的人才培养特色,致力于建设“全国一流、国际知名、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研究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和科学发展,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南政法大学(英文名称: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英文缩写:swupl)。
学校办学地点: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2号;重庆市渝北区兴科二路1号。
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301号。
学校域名:www.swupl.edu.cn。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功能,秉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的教育理念,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战略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
学校巩固发展法学学科的传统优势,协调发展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哲学、工学等学科,形成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治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实际发展需要调整管理模式。
第七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教职员工、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群团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八条
学校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由教育部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共建、以重庆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主管部门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按照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任命校长及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二)监督和指导学校依照法律和章程办学。
(三)监督和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监督学校的财务活动。
(五)审批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等重要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障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充分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利: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五)制定并调整招生方案,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招收符合学校要求和标准的学生。
(六)确定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
(八)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职员工。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
(十一)开展科学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办学自主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学术自由和民主管理。
(五)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学校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益。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评估和考核;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对学生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培育具有独立人格、卓越才干、国际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的高层次人才。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社会需求、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条件等制订招生方案,向社会公布录取学生的标准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地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举办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继续教育。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和国家核定的标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学历教育基本修业年限。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在基本修业年限之外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实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定位自主设置或调整相关学科和专业。学校制定学科和专业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及其他事项的相关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专业建设标准、人才培养标准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建立校、院(部)两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学校实行教学督导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国际化水平。
学校按照规定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境内外高校开展学生互换、学分互认、教师互聘、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施科研强校战略,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进步,提升服务国家和地方战略需要与发展要求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科学研究和学术事务,建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创新团队和科研平台,推动科研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科研成果分类评价与奖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障学术自由,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学校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培育特色鲜明的学术品牌,开展高水平学术活动,不断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等组织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服务社会,开展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为国家与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发挥智囊团、思想库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协同创新,支持教师和科研人员依托学科专业,通过立法建议、决策咨询等多种途径,为国家与地方民主与法治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过专业培训、社会实践、挂职锻炼、对口支援、法律援助等形式,为国家与地方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世界优秀文明成果,推进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第三十条
学校发挥法学学科优势,强化师生法治意识,弘扬法治文化和精神,培育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之理念,为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设图书馆、校史展览馆、法文化博物馆、校园景观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努力营造兼容并蓄、崇法尚思、健康和谐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通过选举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设立常委会。常委会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委会在校党委全体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党委职权。其议事规则如下:
(一)常委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召开。
(二)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四)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常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采用何种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五)常委会议表决议题,以到会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学校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节 校长
第三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定期举行,如果校长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会,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三)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出席人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四)校长办公会议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校长应在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推荐、公开遴选等方式自下而上产生候选人,经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任期内委员的调整补充由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
第四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所、中心)主要负责人的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初任委员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术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和学科资源配置方案,学术评价标准及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争议处理规则等学术事务进行审议或审议后直接做出决定。
(二)对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以及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做出学术评定。
(三)对学校在决策前有关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按照有关规定或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五)应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全体会议,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四)经学术委员会审定或评定的事项,通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委员会,作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院(部)或学科领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四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人数为九至二十五人的单数,任期三年。校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第四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定学校各类型、各层次、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审议研究生学位教育招生录取标准。
(三)制定学科、专业授位标准。
(四)审定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作出关于限制或停止导师资格的决定。
(六)制定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标准,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七)审议或审定与学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集中进行学位授予等有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主席可临时召集会议,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席代行职权处理有关事务。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被邀请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第四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按学院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和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有关学校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改大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学生委员会(简称学委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会是学代会和学委会的执行机构。学生会主席团(简称主席团)是学生会的工作领导机构。学委会对学代会负责。
第五十五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制定并修改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学校在教学、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计划及方案,并提出建议;审议学生提案,其他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重要事项,向学校提出建议。
(七)讨论和决定按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代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学代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得到学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校党委批准可临时召开学代会。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
(二)学委会全体会议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三)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决议事项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团委是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节 学院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设置学院。学院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校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通过财务预算等方式配置办学资源,定期对学院进行工作绩效考核。
第五十九条
学院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进行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技术开发及其他学术活动,提高研究能力和水平。
(四)组织开展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
(五)组织实施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聘任、管理和考核学院教职员工,推荐本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学生活动。
(七)编制学院年度经费预算草案,执行学校批准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科学使用办学资源。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务。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根据议题也可以由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书记主持。
学院制定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明确成员组成、会议的会期、议题的提出、议事程序等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责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支持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根据办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和调整系和教研室等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节 内设机构
第六十四条
学校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变更或撤销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服务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内部组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十五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部、所、馆、院、中心、实验室以及由学校授权设立的教辅单位和附属单位,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置校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者其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任务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法律顾问机构,受学校委托对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及其他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法律顾问机构由学校聘请的法律专家组成。
第五章 学 生
第六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其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尊敬师长,和睦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引导学生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养成自尊、自爱、自律和守法的品格,鼓励学生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和自主创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有异议或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七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组成。
其他教育工作者包括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
学校尊重教师,为教师服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学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高水平人才到校任教,提高师资水平。
第七十六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五)知悉学校的规划、发展,以及其他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八)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时有权提出异议,并依法申请救济。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七条
教师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自觉履行教师聘任合同规定的义务,完成教育教学工作或任务,接受学校对其教育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三)教书育人,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五)使用普通话及国家规定语言和规范文字。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八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参加进修或者接受其他方式的培训。
(三)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六)受到学校处分或处理时有权提出异议,并依法申请救济。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
其他教育工作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四)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五)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相关制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员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校对违反法定义务、违反纪律和在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教职员工给予处分或解聘。
教职员工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解聘不服,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员工对学校作出的处分不服所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八十四条
学校依法筹集办学经费。学校实行以重庆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并存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
学校拓展办学经费来源与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第八十五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正确处理资金供求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财经秩序。
第八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机制,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实行审计制度,加强廉政建设,防范财务风险。
第八十七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合理配置、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以及与学校密切相关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八十九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为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推进后勤服务改革,实施规范化管理,完善管理体系和提升服务水平。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促进学校和社会共同发展。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依法公开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第九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自主设置有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代表参加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基金会等非行政性常设机构。
第九章 校友与校友会
第九十三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以及学校按照规定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九十四条
校友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校友应当珍惜学校的声誉。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十五条
西南政法大学校友会是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发扬学校优良传统,为学校建设和发展、为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训是“博学、笃行、厚德、重法”。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西政之歌》。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旗是黄底蓝字矩形状,左上角为校徽图案,中间“西南政法大学”为郭沫若手书体。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徽由“西南政法大学”每一个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成、兼有独角兽和包公脸谱造型的抽象图案。
第一百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九月二十日。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学校党委全委会通过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据以制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修改或废止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校长办公会议提议,或教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章程修订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党委全委会决定,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核准。核准后,学校重新发布。
第一百零三条
章程的解释,由校长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学生或其他部门,对于违反章程的行为,可以向校长办公室举报和投诉,校长办公室受理后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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