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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是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鲁委〔2004〕6号)设置的主管全市教育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能(一)制定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全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二)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依法履行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步指导相关党建工作。指导全市教育系统思想政治建设以及学校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党的理论宣传和新闻宣传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四)负责全市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
(五)负责全市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全市教师工作。
(六)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负责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七)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统筹全市教育资源配置和结构布局调整,参与城区教育设施配套规划方案的审核工作。承担公办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立、撤销、更名等工作,以及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的设立、撤销、更名等报批工作。指导全市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八)负责驻济省属部属高校的联络服务工作。负责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及相关协调服务工作。协助市委组织部做好市属高等学校领导班子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教育产业招商和高校院所引入工作。
(九)负责市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和学生资助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参与全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十)负责全市各类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以及教育信息化工作。
(十一)负责与国(境)外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对全市中等及以下教育阶段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管。
(十二)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落实深化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现代职业教育、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和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各项工作任务,实施惠民重点工程,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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