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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教育局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的,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战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
负责教育事业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市级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检查区、县级市教育财政拨款的投入、执行和使用情况;
指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市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对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负责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含特殊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事业与发展的统筹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学校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本市成人文化教育、社区教育、职工教育和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工作;指导本市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五)规划、指导和协调教育系统的科研、科普工作;组织、指导教研机构和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组织、指导市属高校的重点学科及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指导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技产业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奖学、助学和勤工俭学工作;指导学校后勤工作和校办产业工作。
(六)负责督政、督学工作,承担教育执法的相关工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监督,对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检查、监测。
(七)规划、协调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学校电化教育、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和图书馆建设,
组织指导教材和教学用书及资料的选用工作,负责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监管工作。
(八)指导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团队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和宣传工作;
组织、指导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指导学校的安全、稳定和保卫工作。
(九)参与拟订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和计划,指导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工作。
(十)负责本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教育行政干部和专家队伍建设工作,规划、指导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推进学校人事制度改革。
(十一)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管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二)指导、管理教育系统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办学;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工作。
(十三)赋予市教育局党委负责本系统的党建、统战和干部管理工作职责。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教育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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